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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还需加大力度

1999-03-17 来源:中华读书报 ■被访人 许超  □采访人 祝晓风 夏翔 我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某些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发达国家,一般都是通过司法渠道保护著作权,很少有通过行政渠道保护著作权的。我国除了司法保护外,还建立行政保护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其原因很简单。行政保护虽然不同于刑事保护,但是两者的立法出发点是相同的,即建立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就是说,虽然著作权原本是个人的私权,但是,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与如何保护投资人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关,与公众的利益有关,就会从私法领域进入公法领域。一旦属于公法领域的问题,再由民法调整,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能由公法性质的法律,例如刑法或者行政法调整。再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基础是初级阶段,法制基础亦如此。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盗版活动极为猖獗,仅仅依靠刑罚,远不能达到制止的目的,必须同时依靠行政手段,才能加大打击的力度。实践证明,即使实行了刑事与行政双轨制,盗版行为仍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不是取消或者削弱行政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强行政保护的问题。认识不到这一点,只知道西方国家如何如何,是不现实的。

□:建立行政处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量大面广,事实清楚,需要紧急处理的案情作出快速反应,和司法处罚互为补充、并行不悖。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在我国实行行政处罚制度的实际效果如何?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行政处罚程序简单、费用低廉、及时迅速,达到了规范社会公共秩序、提高法制教育水平的目的。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统计,在全国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设备、执法手段等各方面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仅1997年一年,共处理侵权案件1361起,收缴盗版制品2575294件,几年来协同有关部门共关闭非法激光盘生产线62条。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状况仍不容乐观,因为尽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全力打击,目前我国侵权盗版依然猖獗。因此,打击侵权盗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从现实需要出发,著作权行政处罚不仅不能减弱而且应当加强。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目前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仅可以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剽窃抄袭、非法复制等。行政处罚的范围规定得过窄是否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问题?

■:的确,现行著作权法对行政处罚的范围规定得过窄,使现实生活中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例如,这几年盗播、盗映现象十分严重,而盗播盗映不仅损害了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而且造成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混乱,但却不在著作权行政处罚之列。又例如,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使用他人作品仍需支付报酬,由于著作权权利的特殊性,作品一旦公开发表,权利人往往很难掌握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作品使用的控制。这样,作者实现获酬权的希望完全取决于全社会的法制基础。在目前法制意识普遍低下的情况下,很多人不能主动按照规定付酬。往往是少数自觉者(遵纪守法者)按照规定支付了使用费,对于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却不在行政处罚之列,而是仅依靠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样,权利人的获酬权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不能有效地实现,而且形成了守法不如违法的荒唐结果。再比如,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侵犯他人汇编权的行为也不在行政处罚之列。汇编作品虽然在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中赋予了新的创作性劳动,但对于汇编的作品来说,则涉及其复制、发行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擅自汇编他人作品的,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而侵犯他人复制、发行权,则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显然,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这些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并不亚于盗版,也应列入行政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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